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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部门审批

杨** 云南-昆明 房产纠纷咨询 2023.01.18 16:47:14 452人阅读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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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步骤如下:
1、进行交易房屋评估、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还款方式、进行交易房屋评估、确定贷款金额、双方拟交易房屋(抵押物)的价值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交易双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中心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报告、双方交易价格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职工拟申请的贷款金额及期限进行预审,并向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贷款金额及期限预审确认表》。
2、贷款需求备案、准备申请二手房贷款的职工应提交《借款人(配偶)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一式三份)和交易前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由业务人员审核确认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正常,该职工(配偶)工资收入证明是否真实、规范。
3、选择贷款担保方式,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抵押两种,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选择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在借款人所购住房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且房屋他项权证交受托银行收妥之前,由借款人选定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选择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借款人所购住房应在贷款放款前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交由受托银行保管。
4、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办理自筹资金交付、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领取房屋评估报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办理自筹资金交付、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自筹资金交付的方式交易双方,既可在担保公司(受托银行)见证下交付,也可选择由受托银行监管支付。
5、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包括房屋评估报告、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包括房屋评估报告,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包括房屋评估报告),选择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可由担保公司代借款人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资料;选择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由借款人本人提交贷款申请资料。
6、银行放款随着银行贷款利息的逐渐提高以及首套房贷的利率优惠取消,购房采用商业贷款利息成本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越来越高。如果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者,采用公积金贷款是最划算的办法。
7、审核、审批、审核
8、签订借款合同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2023-01-18 16:48:14 回复

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由房管部门和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的。二、建设部关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规定。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次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件、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自理的时限。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气、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陌生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第九条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第十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第十一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者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应责任。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行使和转让,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不发生效力、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国家是有许多规定的、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宅基地的申请和转让也是有着严格限制的。《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出租住房后、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转让和消灭:“(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规定:“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物权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三)如实..。”而《土地管理法》规定。2、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7〕71号)规定、至于直接单纯将本村的宅基地卖于本村人,那是不可以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再申请宅基地的:“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因为宅基地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种特殊使用方式,经依法登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农村村民建住宅,发生效力;未经登记,除法律;(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综上所述,由于房屋与地不可分离的特性,甲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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