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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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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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和别人打官司正在执行阶段 但是没想到执行被终结了 想问一下终结执行的特点是什么 什么情况下会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继续 进行的必要,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终结是为解决无法或无继续执行 必要的问题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 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 力的。
(6)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弹性条款,是指以上五项规定以 外的情形,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实践中出现的特殊情形。只要是人民法院认为出现的 情形使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进行,就可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 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结论:适用的对象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就是完成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
解析:
终结执行程序的特点
1、适用的对象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2、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就是完成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
3、适用必备条件是必须征得申请人同意,或申请人虽不同意但经过听证;
4、适用的告知语特别,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启动执行程序。以上是对终结执行的特点是什么问题的解答
终结执行程序的特点
1.适用的对象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2.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就是完成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
3.适用必备条件是必须征得申请人同意,或申请人虽不同意但经过听证;
4.适用的告知语特别,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启动执行程序。以上是对终结执行的特点是什么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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