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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职务侵占罪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周** 河北-沧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06 17:09:19 1151人阅读

我现在在学习法律课程 我想知道职务侵占罪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我的室友说我们下个星期要考这个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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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职务侵占罪与不当得利的回答如下
核心在于对占有的财物的判断,侵占罪是把你所占有别人的东西变成自己的东西,这个东西是私人的财物。而职务侵占罪是占用你的公司企业的财务而这个财物通常是保管的,不当得利一般是民法所规制

2017-11-06 17:22:1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2、性质上: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责任侵占罪属于刑事责任3、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4、侵占罪有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5、特殊情况下不当得利也可以演变成侵占罪。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侵占和不当得利的区别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2、性质上: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责任;侵占罪属于刑事责任;3、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其特征为: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4、侵占罪有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5、特殊情况下不当得利也可以演变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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