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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单位要支付补偿吗?

孙* 西藏-山南 合同终止咨询 2017.11.06 14:47:17 18人阅读

我爸爸的公司有几个新员工想要辞职,但是一直不肯提出辞呈,工作也不用心,我想知道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单位要支付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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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劳动都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协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7-11-06 14:5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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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与终结可由双方协商一致来实现,劳动双方在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则取决于哪一方先于提出。

2017-11-06 14:4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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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完以后,应该签一个书面的协议,把什么时候离职,给多少钱用文字说清楚,签字画押。
这样两边都清楚,出了问题都好解决。

协商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不需要支付待通知金的。
但是因企业提出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按第四十六条(二)和四十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从此条款可以看出,原则上经济补偿不能低于法定标准。虽然冯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但该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冯某主动放弃了差额部分。因此,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具体案情
冯某于2006年11月3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任销售部经理。2010年3月,该公司与冯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冯某同意。经协商,该公司向冯某支付经济补偿
2.5万元,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冯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万元。2010年5月,冯某以该公司拖欠经济补偿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该公司补发经济补偿2万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万元。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冯某的请求。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双方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应在协议别注明已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标准,并且要求劳动者在协议中明确已放弃要求补足差额的权利,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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