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今年法学毕业,准备将继续考研究生,但是汗多东西还是不清楚,请问律师先生关于这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环节是怎样的呢?
您好 ,您可以进一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该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对于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涉案财物的,被执行人将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其它权利负担的,存在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有权应予追缴。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以上就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环节的相关解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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