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行政案件简易程序不一定是当庭宣判,也可能是择日进行宣判。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是否当庭宣判是没有作出规定的,所以既可以当庭作出宣判,也可以择日进行宣判。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专业解答认罪认罚不一定当庭宣判的。当庭宣判是宣判形式之一。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工作结束,当即在法庭上宣布判决。刑事判决当庭宣告的,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
律师解析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如下: 1、简易程序适用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 2、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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