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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与自己有关的犯罪算不算是立功
1、如果犯人检举与自己有关的犯罪,只是涉及自身的犯罪且未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不能算立功,而应当算自首处理。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举揭发他人对自己的窝藏等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为立功请看下文。行为人归案后,又检举揭发他人对自己的窝藏等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为立功对此,有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的意见。肯定的意义认为,这种情形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只要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立功。否定的意见认为,这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而只能作为自首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行为实是自首或者坦白与立功的竞合,应择一处理。理由如下:窝藏犯罪分子或者赃物的,是一种连累犯。所谓连累犯,是指事前与他人没有通谋,在他人犯罪以后,明知他人的犯罪情况,而故意地以各种形式予以帮助,依法应受处罚的行为,如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等。连累犯的特点是,行为人对基本犯的犯罪行为是明知的;相应地,此时的基本犯对连累犯的犯罪行为也是明知的。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与他人的犯罪事实是紧密揉合在一起的,难以完全分开。因此,基本犯归案后,其交待的犯罪事实必然包括连累犯的犯罪事实;反之,连累犯归案后,其交待的犯罪事实也必然包括基本犯的犯罪事实。客观上看,行为人交待的犯罪事实既有本人的犯罪事实,吻合自首或者坦白的成立条件;又有他人的犯罪事实,吻合立功的成立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行为人是主动归案而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则构成立功与自首的竞合。虽然认定为立功或自首对行为人的处理结果是相同的,但从社会通念以及理论界的通说来看,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自首比较妥当。如果行为人是被动归案而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则构成坦白与立功的竞合,但由于立功是主动揭发,坦白则是被动承认,因而将这种情况认定为坦白更加合理。这样处理,才不会“一事两头沾”。同样,对向犯(如行贿罪与犯罪)、上下游犯罪(如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与洗钱罪),也有同样的特点,即基本犯与关联犯的犯罪事实有着天然的不可分的紧密关系,犯罪分子彼此之间完全知悉各自的犯罪行为。这样,如果行为人要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必然同时也交待了他人的犯罪,交待他人的犯罪事实成了自首或者坦白中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对向犯、上下游犯归案后检举揭发相对方、关联方的犯罪事实的,亦应遵循一事不重复评价为原则,认定为自首或者坦白。
专业解答在刑法执行中,罪犯主动揭露未被司法机关知悉的犯罪行为,不属"立功",而属于自首。自首行为包括主动向司法部门如实供述罪行。自首者通常会受到减轻或从轻的处罚,情节轻者可能获免罚。这是法律对悔过行为的鼓励和宽容。
律师解析 首先,认定立功的几个条件 第一,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认定是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第二,立功的检举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 第三,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 其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后,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 因此,涉及自身的犯罪且未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不能算立功,而应当算自首处理。
律师解析 1、犯人检举与自己有关的犯罪是否算立功要看是否符合以下要件: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立功的检举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 2、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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