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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特殊管辖制度,应该如何处理

杜* 山西-运城 离婚咨询 2022.12.31 09:32:39 436人阅读

离婚诉讼中的特殊管辖制度,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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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离婚诉讼中,有下列特殊管辖的制度: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022-12-31 09:3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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