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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关于诈骗罪的指导意见有哪些?

邓* 山西-大同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2.12.25 07:59:06 378人阅读

江苏省高院关于诈骗罪的指导意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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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单位诈骗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的;为本单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实施诈骗行为的;诈骗行为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即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单位负责人决定的。

2022-12-25 08:00:06 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二)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三)一、九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故意毁坏财物罪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扶、扶贫、医疗财物的;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引起被害人患病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严重情节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作案次数、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1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年内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四个月至七个月刑期。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满4万元不满5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扶、扶贫、医疗财物的;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特剔严重情节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作案次数、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1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二)滥用职权罪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4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刑期;(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八个月至十个月刑期;(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2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3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三)玩忽职守罪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玩忽职守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以上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玩忽职守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4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玩忽职守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刑期;(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八个月至十个月刑期;(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2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玩忽职守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3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法定刑在拘役、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销售金额每增加7000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2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4)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2.法定刑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销售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60万元以上;(3)销售金额不满20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60万元以上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销售金额每增加5000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4)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销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0万元以上;(3)销售金额不满50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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