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如何处理
专业解答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对证据存疑可要求侦查机关解释获取和制作过程;有权询问证据提供者并作书面记录;必要时进行技术性鉴定,以确保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
专业解答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律师解析 当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及勘验、检查笔录产生疑惑时,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请求,请他们提供这些证据获取和制作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信息。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对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进行询问进而形成书面记录。 此外,检察院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专业方式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进行技术性鉴定。
律师解析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被定义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以支持和判定案情的信息资料。 然而,民事诉讼证据的质量应包含真理、合法以及关联性的三大要素,如果证据能满足这全部要求,便可被视为有效证据。以下是关于质证流程的详细解释: 首先,在接到对方提交的证据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交流,结合证据的三大必要条件(即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明确质证方向。接着,需要向当事人寻求这些证据的存在与否的准确答案,并探讨对于我方不利的证据是否存在否定其真实性的可能性。 其次,质证过程需遵循如下总体原则: 以证据的“三性”作为核心展开每一步工作,包括仔细聆听对方在提供证据时试图说明的内容,紧扣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来展开质问、辩论、审查和判决,并且逐步辨认和评估每一份证据。 最后,我们还将针对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常见证据类型提出相应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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