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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从新指定举证期限是否要重新确定?

冯** 湖南-岳阳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0.25 20:40:10 22931人阅读

怎么理解法律案件指定举证期限,在这个前提下,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从新指定举证期限怎么重新确定?中民事诉讼案件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从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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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从新指定举证期限的确定问题,《证据法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简易程序案件,不受第三十二条(在答辩期内提出书面答辩),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指定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和第七十九条(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采纳要说明理由)的限制,最高法院在《举证通知书》格式中又明确了简易程序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受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10日的限制(但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证据规定》却没有明文规定简易程序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上限和下限。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不一。我们认为,对于简易程序,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一般宜以满15日为宜(即被告答辩期届满后,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短于15日或者被告同意放弃答辩期的,不在此限),理由有二:一是答辩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在被告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视为其主动放弃,因为视为放弃的话,可能出现法院开庭甚至下判后被告就答辩权未得到行使而提出异议的情况,而指定的举证期限先于答辩期届满,则将会出现先举证后答辩的倒置情况;二是被告可能不到庭,并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法院可能已作出裁判,如果异议成立,此时管辖权异议期限未满,程序将违法。对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简易程序阶段已享有的举证期限应累加计算(这样,当事人实际上已享有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

2017-10-25 20:4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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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遇到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从新指定举证期限后,案件一旦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就应当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若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应当不少于30日。笔者有不同意见,认为,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已经过的诉讼期间(包括举证期间)当然有效(如案件的审限要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等),因此,不存在重新确定举证期限问题,只存在延长、补齐举证期限问题,即按普通程序的规定时间补齐。若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间,应考虑简易程序已经过的举证期间,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则延长补齐到不低于30日。如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间为15日,转入普通程序后,人民法院只需补足15日以上,而不是重新指定30日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中“转换程序通知书”的样式,就有“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年×月×日”的表述。

2017-10-25 20:4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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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民事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仍应开庭审理。
  因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审判人员组成、通知送达、开庭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的规定,所以在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法院仍应进行开庭审理。
  并且,在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法院应该重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在新的举证期限内进行补充举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在简易程序审理中所举证的证据、确认的事实,在普通程序审理时可不再重复进行的,法院主要是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及双方新提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020-12-10 21:2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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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专业解答当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时,审判期从原告递交诉讼请求的次日开始计算,而非转换之日。听证会日期由法院传票确定,大约一个月。普通程序一审审理周期长达六个月。如案件不适合简易程序,法院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若案情复杂或有必要,法院可决定转入普通程序并通知各方。仲裁申请提交日为新计算起点。法院常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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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手续怎么办理

    专业解答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需依法办理。审判中如案件复杂,可转普通程序。当事人提异议,法院应审查。异议成立则转普通程序,书面通知合议庭成员及事宜;不成立则口头告知并记录。确保程序公正,保障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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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吗

    专业解答从理论上看,这不可行。案件一旦按普通程序开始审理,即使中途情况有变,也不能转为简易程序。但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若当事人自愿并经法院审查同意,可以考虑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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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区别是什么

    专业解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审判组成和检察机关参与程度。简易程序可由审判员单独审判,而普通程序需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简易程序中,检察机关可不出席法庭,而在普通程序中,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出席以支持公诉。此外,简易程序庭审环节较少,而普通程序需遵循法定庭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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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有什么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析 1、适用范围不同。 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 3、审理期限不同: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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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规定

    律师解析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规定为: 可以由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申请转为普通程序; 也可以由法院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主动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各方当事人。 简易程序一般指当场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2025.05.10 12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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