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死亡赔偿金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见,因身体意外伤残而获得的赔偿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见,因身体意外伤残而获得的赔偿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
律师解析 不可以。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况下,劳动者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职工或其近亲属已获得侵权民事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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