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也可以是指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答应支付。需要注意,认定时效是否中断,需要由请求确认仲裁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
二、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本条第二款规定“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里的“中断时起”应理解为中断事由消除时起。如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如达成调解协议,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
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以下情况,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1、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
2、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
3、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
4、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
公民的法律意识在近几年中也是不断的提高,也会在确定了劳动关系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因为劳动合同的事宜产生争议和纠纷时,也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问题,在提出了劳动仲裁后,也是需要当事人双方提交有利于自身的证据和材料,以便于公证的解决。
解答如下, 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情形: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也可以是指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答应支付。
需要注意,认定时效是否中断,需要由请求确认仲裁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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