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第一款,成立犯罪未遂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开始举刀、掏枪,投毒的开始放置毒物,盗窃的开始伸手窃取等,这些行为开始的一瞬间就是着手。
(2)犯罪没有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如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如果没有把人杀死,他就没有完成这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即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一是客观原因,如遭到被害人强有力的反抗,遭到其他人的制止或自然力的阻碍,如纵火犯点燃房屋刚离去,恰逢天降大雨将火浇灭;二是犯罪人自身的原因,如能力不济,或作案时突然发病的;三是犯罪人主观上认识错误,如误把牛马当人杀,或投毒时误把白糖当砒霜。第二款是关于未遂犯刑事责任的规定。犯罪未遂所造成的实际危害一般较之犯罪既遂要轻,因此,本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践中,犯罪未遂其实与犯罪中止比较类似,但其中未遂是因为受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其他因素影响,从而导致已经着手的犯罪最终没有实现,在这点上来看,犯罪中止因为是因为罪犯自己主动自愿的停止犯罪,因而对犯罪中止的处罚就会轻一些。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结合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结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原为刑法上数个的犯罪。也就是说,结合犯所必须具备的两个以上的行为是指充足犯罪构成意义上的行为。
2、结合犯是将数个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即结合成第三罪。
3、数个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是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这是结合犯的法律特征。如果是一种犯罪,虽然实际上可能包含数个的犯罪,但是刑法并未明文规定该数个犯罪结合而成为一个犯罪。那么,这种犯罪就不可能是结合犯。例如贿赂罪包括行贿、、介绍贿赂三种犯罪,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将其结合为一罪,因此不是结合犯,只是一个集合罪名。
(1)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即实施了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出发前往犯罪场所、在犯罪场所守候等等。
(2)犯罪行为必须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停止下来。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预备作为一种停止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预备构成中,犯罪行为必须在犯罪预备构成中、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停顿下来。
(3)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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