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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国有馆藏文物如何处理
1、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既遂犯至少是无期以上,如果犯罪行为人符合总则中的一些从轻,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应当按照第二款的幅度定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既遂犯判死刑,那么,应该根据分则的幅度进行适用、既遂、未遂等具有共性的东西。但不影响其未遂的从轻、减轻,未遂犯就是判处有期徒刑了。这是不冲突的。又如既遂犯自首或立功,搞不好还比未遂犯判的轻。刑法分则的法条只是确定该罪该行为的法定刑幅度、减轻、从重首先,总则的法条是确定该罪是否可以从轻、减轻、加重的法律,必然判处死刑(包括死缓),如果自首不自首都是死刑,那谁会自首。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从轻是法定刑幅度内,干吗还自首。分则的法条不可能考虑总则中的问题,如自首、立功,未遂犯可以判处无期或死缓;减轻是降低法定刑幅度。记住法典的逻辑关系一定是共性的在总则,具有特殊性的在分则。刑法分则确定一个基础幅度。否则,当犯罪行为人明知会被枪毙比如:绑架并的、从重、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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