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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叔叔是一个开博物馆的。他的博物馆里面有很多价值连城的文物,其中还有好多意义非凡的东西,大就在前几天被偷去了一些文物,但经过警方不懈的努力。终于将犯罪人员抓捕。所以我想请问一下盗窃国家文物被判多少年有期徒刑
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 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罪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
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面说的内容就是盗文物能判多少年的正确解释了,希望采纳。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既遂犯至少是无期以上,如果犯罪行为人符合总则中的一些从轻,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应当按照第二款的幅度定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既遂犯判死刑,那么,应该根据分则的幅度进行适用、既遂、未遂等具有共性的东西。但不影响其未遂的从轻、减轻,未遂犯就是判处有期徒刑了。这是不冲突的。又如既遂犯自首或立功,搞不好还比未遂犯判的轻。刑法分则的法条只是确定该罪该行为的法定刑幅度、减轻、从重首先,总则的法条是确定该罪是否可以从轻、减轻、加重的法律,必然判处死刑(包括死缓),如果自首不自首都是死刑,那谁会自首。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从轻是法定刑幅度内,干吗还自首。分则的法条不可能考虑总则中的问题,如自首、立功,未遂犯可以判处无期或死缓;减轻是降低法定刑幅度。记住法典的逻辑关系一定是共性的在总则,具有特殊性的在分则。刑法分则确定一个基础幅度。否则,当犯罪行为人明知会被枪毙比如:绑架并的、从重、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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