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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多久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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