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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相关内容

陈* 江苏-无锡 合同订立咨询 2017.10.20 18:57:27 6人阅读

请问签合约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我想了解一下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相关内容,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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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签订中的风险防范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无外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和谁签,二是怎么签。和谁签的问题,实际上是合同的主体问题。
  
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不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等情况。如果疏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再好的合同也如同废纸。因此,合同履行环节,必须要有专人跟进,保证己方依约履行,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及时发现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方违约后果的扩大,减少自身损失。
  合同的履行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实践中,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于对方的履约情况和在履行过程中相关证据的缺失。
  下面,以买卖合同的履行为例,简要介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些风险防范方法。
  
(一)供方应注意的问题
  
1、要加强货物的签收管理
  有效的货物签收单可以表明供方是否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交付货物,它是发生纠纷时主张债权的重要凭据。有效的签收单上应注明货物的规格、型号、品名、单价、数量、金额、送货日期、送货人、收货单位,最重要的是要有收货人的签名及收货单位的盖章。该收货人应当是合同上约定的或者是能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收货人,否则一些人员变动频繁的企业会辩称签收单上的人不是其职员而不承认收到货。如果送货时合同上约定的收货人不在,应先电话联系收货人确定临时收货人,由其签收后,事后应及时让合同约定的收货人再补签收货单。
  
2、要及时对帐,要求欠款方出具欠款确认书或还款计划书
  对于交易频繁的长期客户,或供货期较长的交易,供方应定期或及时与对方对帐,以免整个交易结束或合作结束后再来对帐,一是较为复杂,二是可能因人员的变动而无法对清。如果买方表示因资金困难而无法按约支付货款的,供方可与其签订还款协议。签订还款协议时应注意:
  
(1)在协议中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
  
(2)要尽量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
  
(3)要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货款到期;
  
(4)最好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5)如果能找到信誉较好的第三方企业为买方担保,则可提高该货款回收的可能性;
  
(6)协议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3、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定要对支票进行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
  
(1)收款人的名称是否正确;
  
(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
  
(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
  
(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请问:“参”和“叁”,哪一个是数字“3”的正确的汉字大写?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该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
  
(5)印鉴(包括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是否清晰;
  
(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
  
(7)支票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4、出具收据时的注意事项
  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且一定要在收条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或者在发票背后加注一行说明:“请付款方在收到本发票××日内将本发票记载金额之款项划至××账号。”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打消付款方利用发票做文章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使该张收条同时具有了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据也应尽量把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5、收款时应保证收货人与付款人一致,以免因不当得利被要求返还
  接收支票时应审查支票上的付款人与合同上约定的需方的名称是否一致(除非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与付款人不同),如果不一致,则应要求付款方出具书面说明表示该款项是代需方支付的款项,这样才能保证交易过程的对应和联系,才能表明收款方有合法的权利收取该款项,否则可能引发纠纷,被付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索回,而届时再向收货人索取货款时,很有可能收货人已不知所踪。
  
(二)需方应注意的问题
  
1、验收货物时应注意的问题
  通常,验收是接收标的物一方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接收人对接收的标的物如果没有及时进行验收,没有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需对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验收时,如不能及时检验的,在签收单上切不可注明“合格”或“未检验”的字样,但可以注明“待检验”的字样。
  
2、对于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当需方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及时向供方书面提出异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质量异议期,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提出,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质量异议通知中应当详细具体地说明货物存在的质量问题所在,有数个质量问题时,应一一列明,否则需方就未通知的部分瑕疵很可能丧失请求权。切勿只提出口头异议,并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3、付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付款如果是现金,实际收款人必须是合同中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是持供方授权委托书的人。付款后应让收款人出具现金收据,列明付款金额、付款事由等。付款如果是通过银行直接划帐,应保存相关银行的交易记录。在货款支付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签约对方单位以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如果对方提出变更收款单位,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条款作为原合同的附件,由双方盖章确认后方可变更。一定要杜绝仅凭单方变更通知即改变付款对象的情况。
  
(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履行中如果出现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双方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2、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1)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68条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予以充分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履行合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同时,中止履行合同还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之一,否则不能轻举妄动。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上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要注意该权利的行使也要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否则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比如要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要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期间或者合理的时间内发出通知等等。

2017-10-20 19:09: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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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签约和履行情况说明
合同的签约和履行情况说明属于企业法务中合同管理部分合同的签约情况:重点在于将签约时间,签约主体、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进行真实描述合同的履行情况说明:相对复杂,重点在于对合同履行过程的每个义务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一个描述,并且通常还应当制作一个进程图,并随时跟进,提醒合同的履行情况,避免企业因为疏忽错过履行期限,而导致违约。这些内容没有统一格式的,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上述内容,自己撰写就可以。
二、合同中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之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个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这种自由被概括为著名的合同自由原则。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形式。也就是说,合同自由的范围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合同内容决定的自由及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四个方面,其核心和实质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以上是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相关内容,你可以参考一下。

2017-10-20 18:59:27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事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合同事务律师#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定地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合同是民事交往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书,与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息息相关,是确定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不仅可以保障民事活动顺利、安全的进行,更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妥善地解决双方纠纷,把损失减少到最小!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1、合同的订立;2、合同的执行;3、合同纠纷的解决三个重要阶段。分述如下: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关系中最基础的,是决定今后执行中所有问题的阶段,因此最重要!1、合同相对方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也就是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对单位就是审查对方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资质、履约能力和信用等级等;对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合同标的有处分权。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签名盖章确保真实,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住址(地址)、电话等。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应派人进行落实,基础工作做好可以很大程度地减少纠纷。如对方是单位的要特别注意对方签合同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单位的授权,保存对方的授权委托书。2、合同形式的选择合同形式(见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以上都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最好在一份合同中表示清楚、完备,以免附件太多导致前后出现歧义。如果需要在执行中分批签订合同,应在每次签订合同或形成新文件(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信件)后及时对照以前的文件,如发现有变化或文字表述有歧义,应及时提出达成一致、补签合同。对于执行期限较长并不断形成新文件的合同,应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在下阶段开始之前签订备忘录作为一个阶段的总结,及时明确合同内容。对于时间紧迫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在事后补签合同,避免出现纠纷。如双方身处异地可考虑录音或传真固定证据。总之“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3、合同条款合同法规定包括以下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以上是合同的基本条款,但并不是说缺少其一合同就不生效,如缺少会给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麻烦,因此应结合合同的目的定的全面、清晰、准确。如有些事情一时不能定下来,应约定协商的原则、办法、日期和协商不成的解决办法。对于每项条款应表述明确,以没有歧义为标准,不要怕繁琐,要具体到不能再具体、不能再用其他文字补充时为最佳。因为一时的疏忽会导致日后更多的繁琐。4、合同签订签订合同时应首先检查相对方的身份,重点是有无代表企业或他人签订合同的资格。凡不是代表本人的一定要有授权委托书,代表企业的还要加盖公章(不能用部门或财务章等代替,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会带来举证上的麻烦)。授权委托书上应记明授权范围、权限并有授权人的签名、盖章。签名、盖章应清晰可见,合同文本有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盖章注明并保持双方存留合同文字内容的一致性。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若干份,将原件存档,平时应尽量用复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丢失带来举证麻烦。以上几点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重点,当然还有很多问题没有提到,但每个小问题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就会带来很多争议,就会带来控辩双方激烈的争论,所以无法在此详述,更因为如此才要在订立合同时多斟酌、细思考。在购房过程中,怎么处理面积的误差呢?通常在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只要双方约定使用面积不能大于1%,或者0.5%,都可以,只要是双方约定都可以,多了怎么办、少了怎么办都可以约定。通常,现在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购销合同都不是这样,都有一个比的绝对值,通常是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通常约定据实结算房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购房者或者退房或者是约定开发商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约定得这么明确,建议还是可以接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没有超过据实结算房款,如果超过的话,开发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允许购房者退房。还有一个问题,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通常里面约定有一个不可抗力条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开发商对于延期交房的免责理由一般说是不可抗力。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不可抗力应该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说地震、发洪水等等,这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种不可抗力才能够免除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责任,也就是说免责。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就不能约定成不可抗力,一般开发商通常把不可抗力的范围扩展了,比如说施工中如果遇到异常困难或者重大的事故问题不能解决,比如说契约协定后政府颁布的法规和原来不同,比如说施工配套的批准和安装的延误,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从法律角度讲,我们觉得对购房者是不公平的,等于把不可抗力的范围扩展了。所以,建议购房者对于不可抗力这个条款一定要仅仅把握住三个条件,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下,约定在最小的范围内,不要扩展,扩展以后,延期交房的时候,他都可以说我免责。签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一般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毕业生对合同法、劳动法以及相关人事政策不特别了解,在签订合同时总是心存顾虑。那么劳动合同应该怎样签,签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呢?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学生特别要注意下面几件事。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劳动合同有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要签书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现在有些单位用人很不规范,不愿意与职工签订局面劳动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责任,也有的单位领导图省事。这是对劳动者极不负责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这样,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就有法律依据。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这一点往往被劳动者所勿略,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员工。这种方法对用工单位来说,省事儿又省钱,可以不对劳动者负任何责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多听、多想、多看(参看别人的合同),避免签“口头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险性行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合同。一边倒合同不能签。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以,相当一些劳动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在求职时面对用人单位制定出的劳动合同文本,心里可能有很大的意见,但因怕得不到工作,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见。有的人委婉地提出意见,往往被用人单位拒绝后,也不敢再坚持己见,只好委曲求全地在合同上签了字,先得到这份工作再说。但是,从法律角度上看,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是表示自己对这份合同认可,并愿意遵守和履行这份合同的行为。如果拿不出用人单位在签合同时采用了胁迫或欺诈的证据,就只能被认定为这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所为,就不能说这是一份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怎样签订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2.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3.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4.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5.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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