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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出资购买父亲的单位集资房属于父亲遗产吗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单位集资房的性质比较复杂。如果是福利分房,此房属于个人财产,是遗产,当然可以继承。但如果产权属于单位,且有协议约定该房不能继承,则不属于遗产范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我有一个朋友,她有两个亲弟弟,九十年代初,她父亲单位修集资房,她父亲出不起钱,于是由她出钱购买了此房,但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她妈的名字,过了二年后,她父亲死了。由于她妈是后妈,她和她妈住在一起,她后妈不会处事,大家不好处,于是想把房子的事说清楚。但她兄弟说这个房子是遗产。她想知道这个房子是不是遗产?她妈还在;她想判这房子归她所有,她的兄弟承认这房子是她出钱买的,且有字据,两弟签字,她想知道她能不能胜诉?你说的情况要看房子的真正所有人是谁?单位集资房属福利房,对购买人是有条件限制的。1、字据是不是当初她父亲买房子写下的借条,如果是,则房子属婚内购买,属夫妻共有财产。(除非有书面约定是夫妻一方的)借据只说明债权关系,不能主张房产所有权。对夫妻共有财产,一方去世后,其中的一半房产可按继承法由其妻子和子女依法继承。2、如果在购买时,字据写明产权属于你朋友。是否可作为主张房产的证据,要看如何认定了,因为单位福利分房是有条件的,并且购买人和单位之间还存有买卖协议的,该协议购买人又不是你朋友;我个人认为主张产权比较困难。你朋友所交的房款或是借款或是赠与依当时的约定,赠与不返还、借款可以返还。另还有一种情况集资建房属于福利性质,只针对特定人,别人不能购买,如你朋友假借父亲名义购房也是不符和当时的政策法律的,那是属于规避法律政策的行为,依当时的法律是无效的行为,你的朋友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也可能是你朋友未能取得产权登记的一个原因。
九四方案的话,买下来的房子即使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其他同住人也有一定的权益。本案中,把之前的协议看着遗嘱对出资人是不利的。如果是遗嘱,立遗嘱人是可以变更的。而且遗嘱也不需要其他人签字。所以,应该主张是一分家庭协议。所有家庭成员对房屋权利的约定为:母亲生前所有权登记在母亲名下,由母亲居住,母亲百年之后,房屋归出资的儿子。本案举证比较困难,如果能证明是出资事实,还有一点希望。还有就是前面说的九四方案买房。如果要处分该房屋,还需要对同住人进行补偿,同住人放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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