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才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孩子的抚养问题,这意味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夫妻关系虽然没有解除,但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各自使用的情况下,抚养教育子女的费用完全由一方承担,显然于法不符。而且子女抚养费是需要实际支出的费用,在抚养子女一方收入较低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将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支付了,又和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不吻合。
2017-10-18 09:35:31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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