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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关于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犯罪构成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刑法》第302条),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身体采用毁坏、玷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至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要是指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性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陈某盗取的系已安装完毕但未交付通电使用的电线,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但因其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即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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