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的罪名和起诉的罪名不一致,是因为经过侦查后查明嫌疑人实际构成的罪名并不是批捕的罪名,此时检察仍可以实际查明的罪名向法院起诉。
批捕罪名与起诉罪名不是必须保持一致,要以公安机关侦查后的结果为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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