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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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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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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下浙江省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的问题

沈* 重庆-合川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0.14 16:03:16 361人阅读

我是浙江省的,我开了一家服装店,前天有个顾客来我家买衣服,后来因为价格原因在我家店里闹事,砸烂损坏了我家很多货架和衣服,之后他逃跑离开,损坏财物数额很大,我就想问下浙江省关于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问题,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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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刑法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⑴携带枪支1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⑵携带爆炸装置1套以上的;
⑶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⑷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⑸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⑹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017-10-14 16:1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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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已于2012年8月24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38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1.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⑵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2.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面的这些回答就是我对浙江省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的相关问题。

2017-10-14 16:05: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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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所以浙江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标准根据这个来赔偿。

2020-12-10 18:51: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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