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程序既需要提供的材料: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当期货币资金金额情况及银行账户的对账单。
要求企业提供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上个月的最后一天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前一天的所有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复印件,例如: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日期为2006年2月10日,纳税人必须提供有2006年1月31日至2月9日所有存取记录的全部银行对账单和现金日记账复印件。
(三)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
要求企业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月份的工资清单(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企业可复印工资计提并已记账的账页复印件)和社保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费证明。
(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材料中所有的金额都必须写完整的数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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