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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的流转如何登记

邓** 山西-晋城 土地承包咨询 2022.10.17 17:33:18 442人阅读

集体土地的流转如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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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转让应该去土地管理局进行登记,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2、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
按照法律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实践中,承包方不同意就不能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对此,承包经营权人无反制手段,影响了承包经营权人转让权的行使。对这一规定是否应当取消,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为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财产权利和农业生产的自主权,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无需发包人同意。否则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相冲突。
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只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方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就应无效。这是由发包人处于土地所有人的地位所决定的,而且发包人的依法介入,并不影响承包人的依法自主,并不影响承包人依法支配承包土地的权利,不改变土地成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3、《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不是要限制承包经营权人的流转自主权,其主旨在于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贯彻农地保护政策。因此,只要转让不损害承包方的利益,不危害农地保护政策,即使发包人不同意,也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实践中,主要是通过审查发包方不同意的理由是否合法来判断转让合同的效力。

2022-10-17 17:35:1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流程:
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是协议离婚,需要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亲自办理。因此协议离婚中户口本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是集体户口,就需要去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户口单页(类似于卡片的户口),并带上其他证件,再到民政办理离婚手续。至于集体户口单页如何领取,由于每个地区规定不一样,具体可咨询集体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
如果是诉讼离婚,户口簿不是必须的,可以选择在对方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如果没有对方户口簿,那么可以委托律师调取对方户籍信息;如果没有对方的经常居住证明,那么需要立案前到居住小区物业或街道办事处开具对方经常居住证明。然后再带上离婚书、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前往对方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进行立案。

您好,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到村还是村民小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影响到今后土地补偿款和土地承包权益的分配问题,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对于“撤村建居”后,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只调查统计;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不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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