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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虐待罪的行为对象有哪些
1、虐待罪的行为对象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丈夫和妻子;父母子女以及收养产生的家庭成员。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是虐待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一、虐待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2、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二、虐待罪的犯罪对象虐待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由直系血缘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由旁系血缘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缘关系。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缘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刑法》为了惩治妨害婚姻家庭制度的危害行为,专门设有相应条文。其中可适用于本文所述案例的法条正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该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规定:“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此条规定的正是虐待罪。虐待罪的犯罪客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与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谐的性行为是夫妻双方生理与精神上的愉悦,而丈夫对妻子的强行性行为,则是对妻子肉体与精神的折磨与摧残,而这正符合虐待犯罪的客观特征。惟虐待罪的成立需要“情节恶劣”的要求,故丈夫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妻子,使其肉体与精神呈现出莫大痛苦,则当属于“情节恶劣”范畴。构成要件齐备,则可认定虐待罪。
专业解答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被监管人员,即处于监管状态的个人,如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内的在押人员。这些人员因被依法限制自由,处于弱势地位,易受到监管人员的虐待和侵犯。监管人员若实施殴打、体罚等虐待行为,将面临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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