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您好,针对您的家庭土地承包有哪些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家庭土地承包有哪些程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家庭土地承包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进行的承包,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承包过程强调公平,承包地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功能。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土地承包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2)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依法应当获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里的“承包人”应当理解为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如户主去世),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成员继续耕种;但该成员依法应得的承包收益属于其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另一种情况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上承包关系的承包方消亡,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应当获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3)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可以继续承包。考虑到林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等,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在许多方面将林地与耕地、草地区别对待,该法第31条规定,林地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这里主要是指,家庭承包的林地,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均可以继续承包,直到承包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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