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享有以下权力: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五十四条
1.《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政治权力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5)社会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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