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都认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建议协商解决。
单位经济犯罪的特征
(一)单位经济犯罪的利益驱动性。 任何一个单位的设立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对于公司企业来讲,主要表现为出于营利的经济目的;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虽出于政治、公益目的,但仍存在着自身的经济利益。《刑法》规定的120个单位犯罪中,不仅包括直接故意犯罪,也包括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人认为,在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单位不存在谋取利益的犯罪目的,因此,不能将“为单位谋利益”作为单位犯罪概念中的要素加以表述。有些学者认为,只要是单位犯罪,必须有某种利益驱动,即使在单位过失犯罪中也不例外。如,《刑法》第229条第三款规定的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虽然中介组织因自己失职而造成后果是过失心理,但是它正是基于取得中介费用这一经济利益才承担中介业务的,仍不乏利益的驱动性特征。 关于单位经济犯罪中“为单位谋利益”的性质,本文认为只能是谋取非法利益。从某种程度讲,只要单位采取犯罪手段取得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属非法所得。实践中,确有一些单位的负责人为了给职工发工资、搞福利,或者为本单位筹集发展资金而实施了犯罪,且所得利益均归单位所有的情况,但这只能说明犯罪的动机不属卑劣,不影响单位经济犯罪的成立。因为,单位经济犯罪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所实施的行为不具有合法依据,因而其通过犯罪手段取得的利益均属非法所得,所谋取的利益当属非法。
(二)单位经济犯罪的法定性 《刑法》第30条明确指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第3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单位经济犯罪范围的一个基本限制。对于哪些犯罪单位可以构成,不能凭司法人员的主观推断,不能看犯罪行为的实际表现形式,必须严格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予以界定。从《刑法》有关条文中不难看出,单位犯罪具有明显的法定性,因此对于那些确实为单位谋取利益,并且是由单位集体决定的,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经济犯罪的自然人行为,仍然只能是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三)单位经济犯罪的意志整体性。 犯罪行为都是在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单位犯罪也不例外,单位犯罪也同样是有意识有意志的行为。单位经济犯罪中,具体实行行为虽然是有意识有意志的自然人实施的,但是,如果自然人的行为是代表单位且为单位谋取利益,他的意志就不仅仅属于直接行为人所有,它同时也表现为单位的整体意志。只有单位决策机构及其负责人员的意识意志才是单位意志的体现者,为单位谋利益的自然人的实行行为只有经过单位决策机构或由负责人决定、授权或默认,其行为时的意志意识才能被视为是单位的意志,这是刑法将单位拟人化的根据。如果单位中的某个成员,打着单位的名义实施了犯罪,将违法所得交归单位所有,但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未得到单位决策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决定或认可,就不能认为该成员在犯罪时的意识意志代表着单位的整体意志,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具体人员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分赃,则按照《刑法》第310条窝藏、转移赃物罪处理,且该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这种情形中,该组织的成员的犯罪意志不具有单位的意志整体性。单位的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自行决定,并亲自实施犯罪,后将违法所得交单位或单位全体成员分享的,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单位的代表,其行为不需要他人授权或决定,他的行为直接代表了单位的利益,其意志等同于单位的整体意志。如果将自己以单位名义所获全部利益归单位所有,而触犯刑法的,应当按单位犯罪对待。 以上三个方面的特征,对于单位经济犯罪的构成和认定来讲,应当是同时具备的,它们之间是一个有机的统一关系,而不是一种简单的相加.
2018年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第七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 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一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人民检察院报请备案审查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填写备案审查登记表,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刑或者假释。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