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共户”是解决市内户口待定的;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人民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这六类人群的户口迁移问题。在待遇上与其他人是没有区别的。不过“公共户”没有户口簿,市民如果有需要使用的,可凭身份证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来说,该户口是会被注销的: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新生儿应该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不能单户;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新生儿)的监护人,是指本人的父母等;
3、当事人应综合本人户口的原因,根据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建议,办理相应的户籍迁移或者合并户口事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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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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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兄、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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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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