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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⒈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门厅、电梯、走廊、屋顶、地下室。⒉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⒊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给水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各种配备线等;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车场、建筑物外的照明设备等。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共同享有财产权利。根据《物权法》第六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共有部分包括法定共有部分、天然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法定共有部分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以及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及电梯、水箱等。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等,其中包括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约定共有部分是业主约定为共有的部分。共有部分很难通过列举的方法予以穷尽,根据“非特定权利人所有即为业主共有”的原则,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1.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2.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我国物权法确定了“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制度。业主拥有了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该专有部分所占的土地也享有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由于是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其中的某一专有部分所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法具体确定。因此,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专业解答业主对专有部分有绝对支配权,可自由使用、租赁或抵押;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权益,如通道、电梯等;并可参与共有部分的利益分配与管理。这三个方面构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完整内容。
专业解答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内除业主房产外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和其他附属物品均属全体居民共有,作为小区公共财产。业主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而对共有部分则共享所有权并共同承担管理责任。
专业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专业解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的情况其对应的认定方式不一样,如果是公用部门具有独立性的那么就可以采用约定共有部门,如果不是独立的,那么就只能是法定共用性。
律师解析 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是: 第一,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律师解析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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