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归纳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这一方面中又包括五种情况。第一种情形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种情形,是适用依据错误。第三种情形是,违反法定程序。第四种情形是,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第五种情形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2、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专业解答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可能存在不当或法律依据错误的问题;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即使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行政复议机关深入审理后可能发现事实明确、证据确凿。
专业解答行政复议机关在以下两种情况有权驳回申请:一是申请人质疑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但经核实该机关已履行职责或具有相应职责;二是受理后发现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本法的受理标准和条件。同时,若事实认定清晰、证据可靠但结论错误或适用依据偏差,或事实真相未明、证据不足,但经深入调查获取明确信息,复议机关也有权驳回申请。
专业解答行政复议机关在以下情况下可变更行政行为:事实明确、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但内容不当;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适用依据运用不当;事实模糊、证据不足但经调查核实后可变更。变更不得对申请人造成更不利影响,除非第三方提出相反请求。
专业解答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可能存在不当或法律依据错误的问题;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即使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行政复议机关深入审理后可能发现事实明确、证据确凿。
专业解答行政复议中,若法规变更影响原行政行为性质,复议机关可办理变更决定手续。若复议结论与原行政行为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明显分歧,导致案件性质转变,即满足“改变适用规范”和“对定性产生影响”条件。仅增减规范性文件或法条而未改变案件性质,则不算改变原行政行为。
律师解析 当事人变更的情形有如下: 1.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他的民事权利义务将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则发生当事人变更。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或分立。 此时民事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其诉讼权利也只能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当事人自然发生变更。 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律师解析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如果复议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二者中有一项不同,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如果复议决定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同,包括适用的法条不同,导致对案件定性的改变,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3、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如果复议决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虽然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充分,但却由于存在明显不当或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等问题;或是在另一种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对事实的认定不够清晰明确,且证据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然而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深入细致的审理和查明后,却发现实际情况明了清晰且证据确凿无疑。
律师解析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规范依据进行了调整,并且该改动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定性有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例如,当复议决定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衍生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差异(甚至涉及到应用的法条也有所区别),从而导致案件的定性发生改观时,就符合了"改变适用规范"以及"对定性产生影响"两个必要条件。 然而,若复议决定只是在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或法条上进行了增添或删减,并没有对案件的定性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的话,那便不能视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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