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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应如何确定

杨** 云南-昭通 刑事诉讼咨询 2022.10.02 06:36:56 486人阅读

刑事案件管辖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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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
2、对于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管辖更为适宜的案件,以及流窜作案、共同犯罪中的成员交叉作案、侵财案件中派生出的窝赃、销赃等涉及不同地区管辖的案件,经上级公安指定,商请检察院同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或者原办案部门管辖。

2022-10-02 06:37:56 回复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但根据第22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离婚诉讼中,被告存在离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超过一年、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等几种情况时,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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