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有着明确的界定,大大缩小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外延。因此在其他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中,即使存在着完全相同的洗钱手段,也不能以洗钱罪定罪量刑,对现实打击洗钱行为相当不利。现行刑法将洗钱的对象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在立法当初固然有其顾虑之处,但在洗钱行为已直指各种财利性犯罪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主要有这么几类: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洗钱罪不同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属于侵害司法管理秩序犯罪,而是属于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因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都会涉及大额金钱的往来,这些金额巨大的违法所得通过洗白进入市场会严重影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尤其是近些年金融犯罪多发,国家还会加大对该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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