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不算犯罪,与年满十六周岁的妇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您好,针对您的21岁男与17岁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问题解答如下, 女孩在14周岁以上,且是自愿的不属于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扩展资料
案例:与未满14周岁“女朋友”发生性关系获刑一年半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被告人杨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9月底,被告人杨某通过软件加被害人A为好友,后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10月底,被害人A不愿回家,于是被告杨某将被害人A带回其租住的地下室,并在明知被害人A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A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晚上,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害人A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罪。被告人杨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二款,
第十七条第一、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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