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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2、成年学生子女只有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下父母才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父母的给付能力应当作为抚养费数额的裁判依据,而不能作为是否承担抚养费的依据。
2022-09-25 14:4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