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达法定成年人阶段的学生子女,在其父母离婚之后,他们是否有权向各自的亲生家长索求日常生活费用,这方面的决策应该结合多种状况综合考虑并做出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首先,如果该学生仍然处于接受高中及同等以下学力教育的阶段,或者因为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其失去部分甚至全部工作能力,从而导致他们无法靠自身努力来保障基本的生活质素,那么这个时候,担任抚养责任的那一方家长就必须承担起他们的抚养义务。
其次,若无上述所提及到的特殊情况出现,那么不需要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家长则可以不用付出任何抚养费用给他们的孩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