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上所规定的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具有权利主体的单一性、情感利益的特定性和精神利益非财产性三个基本特征。
2、根据对探视方式的约定,可以暂时带走,比如平时跟母亲,周末跟父亲。但是不可以一直带走,也不可以违背对探视方式的约定,私自将小孩带走,私自接走孩子也是违法的。违反探视权双方可以协商调解起诉,不能私自作出侵犯对方抚养权的行为。
3、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专业解答探望权是否涵盖孩子的夜间带走在进行探视权的行使过程中,虽然允许携带孩子过夜,但必须事先获得直接抚养方的明确同意。然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探视方在行使探视权时不得将孩子带走。若直接抚养方同意让探视方带走孩子,则探视方可将孩子接走,但需确保能及时地将孩子送还。离婚之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益,而另一方负有协助的法定义务。
专业解答离婚后,非直接抚养父母行使探望权需经直接抚养方同意,可签订协议或由法院判决。直接抚养方须协助。若一方妨碍,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拒不履行协助的个人和团体将受法律制裁,但不针对子女。8岁以上孩子意见需考虑,若探望有害其心理健康,可暂时中止。探望权中止条件包括健康问题、对子女构成威胁、关系恶劣等。一般情况下,父母关系紧张或经济问题不作为中断探望的理由。
专业解答法律虽未明文规定非直接养育方是否有权领养子女,但如双方签订协议,明确非养育方有领养资格和权力,便可按协议执行。例如,协议约定非养育方每周五接走孩子,周六或周日送回,这样的协议便具有法律效力。
专业解答探视权是否包含带走儿童过夜需获直接抚养方许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方有探望权,另一方应协助。探望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无法协商由法院裁决。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探望行为,法院可中止,原因消失后恢复。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抚养权判决考虑子女利益和真实意愿。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孩子探视权包括接走孩子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律师解析 间接抚养方行使探望权,和直接抚养方协商同意的,可以接走孩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此外,如果子女已满8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有探视权没有监护权,所以不能单独带孩子回家。 当然也要尊重孩子的意见,如果探视给孩子心理带来不良的影响,有权申请让你停止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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