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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营业房不应该算营业房

ask****021 四川-成都 补偿标准咨询 2017.10.04 14:30:58 1人阅读

农村房屋拆迁,营业房不应该算营业房,是不是合法合理的,2017年农村房屋拆迁按照2009年的标准来赔偿,是不是合法的,没有房屋装饰.水井.院坝的打地皮等等的赔偿都是正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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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千万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目前比较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争取提高补偿标准。具体可致电律师详细说明你的情况并告知您详细的操作方法。

2017-11-13 13:37:31 回复

对于辽宁农村房屋拆迁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为了发展农村,征用部分土地是在所难免的,一旦涉及到征地拆迁,那么合理的补偿则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国家为了保障拆迁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也对拆除补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从2020年开始将实施新的房屋拆迁补征地拆迁标准。具体标准如下: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最后,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将会被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迁农民的未来养老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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