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要了解到,破产的目的是为了公平的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在你描述的这种情况下,大股东的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属于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根据《破产企业法》第127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至于怎么去找这个人,那就是法院的事情了,但绝对不会因此就走到破产终结的程序的。
其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没说,破产人隐匿账册,导致工作暂时无法进行,而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据 《破产企业法》有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终结破产程序:
1、和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2、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3、破产人取得破产债权人的同意,而依法申请废止破产程序,从而导致破产程序终结
4、破产财产分配完结而终止
5、破产人因无财产分配而终结。所以,你描述的情况,没有对的上号的,管理人不会请求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最后,多说一句,不知你是破产人还是债权人,这个可能对你会有用:根据该法第123条 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若发现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形隐匿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此处的具体情形可以去查破产法123条)
上述是申请破产财产状况说明书的回答。
被执行人是公司的不能写法定代表人的财产状况,因为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公司的债务以公司资产清偿,除非存在特定情况,可以追加被执行人。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并且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可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有转移公司财产等妨碍执行的行为,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81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被撤消、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执行规定》第37条、56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1995(51)]答复函的规定,案外人有上述行为的,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同时,应在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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