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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公诉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与判断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具体地,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一、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对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应从三方面进行:一是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二是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三是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应把握以下二个方面:一是综合审查证据,正确排除矛盾。二是推断要符合逻辑和情理。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如何区分在理解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标准时,要注意几个问题:1、分类的范围内只涉及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2、所谓案件主要事实的两个方面,是指肯定意义上的直接证据而言。而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能据以否定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直接证据。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是传来证据,其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无关。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其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必须强调,直接证据也必须依赖于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此外,由于其证明的范围不同,认定案件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判定。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一般而言,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没有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有违事理或与事实不符合的证据,不得作为判断的依据;2被告的自白,非出于强暴、胁迫、利诱、欺诈以及违法羁押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且与事实相符的,应作为证据使用。3被告自白,不能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证据,仍应调查其他必要的证据,以判断其是否与事实相符。被告未经自白又无证据,不得因其拒绝陈述或保持缄默而推断其罪行。总之,当需要依靠口供或被害人陈述,或当事人陈述定案时,尤其要注意直接证明与间接证明的结合,注意排除其他可能性。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证据判断与证据收集以及查证证据三者之间的关系。三者是统一的,构成了诉讼证明的基本环节,证据判断以证据收集和个别证据查证为基础,初步证据判断指导证据的收集与证据查证;但三者的任务在侧重点上有所不同证据审查判断与证据的收集的相互关系是,证据收集是保证从证据来源获得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查证是对证据加以审查验证,以保障其真实可靠性;证据判断则是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评价,对案件事实作出总的结论,审查并保障案件事实结论的客观真实性。
律师解析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 具体地,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 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至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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