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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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受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在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并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2、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多在家里,鲜为人知,而家庭内部事情普遍被看作是一种个人隐私,公众对此往往“视而不见”,司法机关一般也不主动介入,而且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
3、发生的经常性。家庭暴力是一个经常性的行为,是一个时间慢慢推移的过程,是一个长期性和渐进性并存的过程。每年有四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平均每天有3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
4、时间的周期性。西方学者提出暴力循环理论,认为暴力在婚姻中的存在和发生是有规律的,是呈周期性的循环过程,包括愤怒积蓄期、暴力发生期、道歉和原谅期、蜜月期四个阶段组成。因此,家庭暴力是一个周期性的行为,从好到坏再从坏到好,是一个反反复复的过程。
5、行为的违法性。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且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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