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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与非法拘禁怎么样区分

苟* 辽宁-大连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2.09.02 19:56:10 448人阅读

绑架非法拘禁怎么样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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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方面,两罪都是一般主体,具备的人均可成为两罪的主体,但实践中非法拘禁罪的主体则更多地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对于非法拘禁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犯罪性质则由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重伤)罪、,根据的规定,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2、主观方面,两罪虽都表现为故意,但犯意的内容不同,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剥夺人身自由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一个重要环节而已。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在于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当然其动机可以多种多样,如泄愤报复、逼取口供,有的动机甚至是好的,如将犯罪嫌疑拘禁起来,但动机如何并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3、客观方面,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4、客体方面,两罪虽都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但绑架罪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

2022-09-02 19:58:1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刑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如刑法颁行前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刑法冲突的,不应再参照适用,并应从这样几个方面注意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界限:1、“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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