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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的判断标准

李** 福建-福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2.09.02 18:31:57 361人阅读

罪数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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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所以,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实施了数个行为的为数罪。缺陷:不考虑结果,不考虑了主观方面。
2、法益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所以,以侵害法益或犯罪结果的个数为标准。人身权以人数计算,财产权以经营管理者的个数计算。缺陷:容易把一犯罪行为导致的数个结果当成数罪。
3、犯意标准说:犯罪行为是在人的主观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应以犯意为标准,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成立一罪,基于数个犯意实施犯罪是数罪。单纯强调主观方面,容易导致主观归罪。
4、构成要件标准说:即以构成要件为标准。构成要件是主客观的统一,克服了上述观点的片面性。构成要件为我国刑法分别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

2022-09-02 18:32:57 回复

解答如下, 实际是将同种数罪作为加重情节处理的典型,只要实际抢劫所得并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也按本加重情节处理。所谓数额巨大应当认为是指从客观而言其既遂后的实际所得数额,不应当包括所谓以主客观原则认定数额巨大。将明显以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财物为抢劫目标但未遂的情况。多次抢劫是指抢劫次数在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因此即使行为人将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财物作为抢劫目标。“多次抢劫”的适用,并不以每次抢劫行为己经既遂为前提,并且只要多次抢劫行为是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内即可,实际是将抢劫的指向数额与加重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所得数额相混淆,单纯的数额巨大的情节加重犯并无未遂可言。上述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即认为,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抢劫罪中的数额巨大也应作如是理解,仍应以一般抢劫罪论处。就此而言

若犯罪分子的数行为触犯数法益的,即可以判定其构成数罪,应当对其进行数罪并罚。《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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