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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怎么审查行政机关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对行政机关进行审查: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如何一并审查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并审查的审查标准《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可以从两条路径展开:一是“整体审查”,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出发,将规范性文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的审查。二是“具体审查”,针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查。1.职权合法,《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样如此。2.内容合法,《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或减损其合法权益,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归纳来看,该条款旨在突出强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遵循法律保留、法律优先、法制统一等基本原则,防止权力任性。3.程序正当,《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完备的制定程序是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重要条件,尤其是在法定批准、公开发布环节,因影响重大,需要得到严格的遵守。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只有在严重违反制定程序时,才会被认定为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解答如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请费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交纳(法条略)行政诉讼案件的另外一项据实交纳。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令第481号)的规定: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1。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该办法明确: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费依据第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交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未申请执行及产生其他费用的,只需交纳受理费(标准见前述)。至于你提到的诉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案件的诉讼费问题,如果未产生其他费用(即第三项费用),诉讼费为50元,但是,因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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