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收监的服刑犯人暂予监外执行是一项人性化的法律规定,其条件是对那些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的女犯、生活不能自理,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三类服刑犯人暂时解除羁押,让其回归社会治疗疾病的宽宥措施。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由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检察院驻监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最后做出同意以否的决定。
专业解答监狱服刑人员达到60岁之际能否申请保外就医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入狱服刑者依然享有参与医保的权益。尽管他们因为失去了人身自由并受到诸多权力的限制与剥夺,然而服刑者作为国家的公民,应当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医保待遇,并且共同分享我国在改革与发展进程中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已有部分监狱将服刑人员就医纳入到本地医疗保险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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