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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谁呢?

邓* 福建-福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9.17 13:09:51 142人阅读

大家好,我想请问一下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谁呢,是怎么确定的呢,有谁知道的麻烦告诉我一下。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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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当事人。因为他与案件有权利义务关系。
依据法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但是比之原告被告,第三人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列如,第三人不能撤诉。

2017-09-17 13:1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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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减少诉累,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什么样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作一归纳、探讨。
  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一、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 ,而是参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有:
  
1、行政处罚案件中未提起诉讼的共同被处罚人。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中对多人进行处罚,其中一部分提起诉讼,另一部分未提起诉讼的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2、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行为进行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被侵权人。
  
3、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决案件的当事人。依法由行政机关进行裁决的民事权益争议,一方当事人或一部分当事人提起诉讼,其他未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
  
4、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中的一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另一个可以作为第三人。
  
5、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不服行政机关处分其土地的行为提起诉后,该土地的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6、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服其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占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其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主要有:
  
1、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行政机关。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实施某一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只起诉其中的一部分,不同意追加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则这些行政机关应作为第三人。
  
2、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如果其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不具备被告的资格,但可能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以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
  
3、复议机关或作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起诉后,复议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机关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第三人。
  
三、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作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主要有:
  
1、与原告的被查处行为有批准关系的行政机关。如行政机关认为原告的行为违法予以处罚,而其该行为经过了另一行政机关批准,批准原告进行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第三人。
  
2、被行政机关赋予某种权利或资格的公民或组织。行政机关赋予某公民或组织某种权利或资格,他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该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而提起诉讼的,则被赋予权利或资格的该公民或组织应当作为第三人。
  
3、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经销的产品不合格或容量不足,对其进行查处的,该产品的生产者应作为第三人。因为质量不合格或密封产品的容量不足,主要责任在于生产者。原告如不知情,受处罚后,可向其追偿。
  
4、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经销的散装产品份量不足对其进行处罚,则该经营者使用的度量衡等标准器具的生产者可作为第三人。因为份量不足可能是由于计量器具不准确造成的。以上就是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事谁的回打。

2017-09-17 13:11:51 回复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上就是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具体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经开始尚未终结之前,通过如下两种方式参与诉讼:
(1)自己申请参加。经过审查,认为其符合第三人条件的,准许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认为其不符合条件的,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其申请;
(2)由通知其参与诉讼。如果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但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只有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时,应当通知未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选择不参加诉讼的,并不影响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利的情形下,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其中,第三人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与诉讼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申请再审。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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