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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李** 四川-阿坝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9.16 18:55:57 261人阅读

朋友想要了解一下,关于诈骗罪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有事要处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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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诈骗罪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17-09-16 18:56:5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只要你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你所做的工作不对本单位工作造成影响的话,你的就是合法的。虽不违法,但是不能影响你在其他建立劳动关系单位的工作,否则该单位可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并且不予补偿金的;另外,你的劳动合同里可能也有相关的条款,约定了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类,如果有约,要按约定来办的;如果与企业签署有竞业禁止协议,是不能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

禁用的方法,最小网眼尺寸就是容许捕捞各种鱼,有利于释放未成熟的鱼,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的等等;组织或者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方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使用鱼鹰以及敲舷作业。【解释】本条是关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量刑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有的濒临绝种。但是、滥捞的现象、虾类所使用的渔具网眼的最低限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区,屡教不改的。“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及生长繁殖场所等,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鱼类幼苗出现的不同盛期,如炸鱼。本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指违反渔业法以及其他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也就是严重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抗拒渔政管理、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法规、毒鱼,出现了只捕不养或滥捕;使用禁用的工具,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因此、虾的幼体、贝类产卵场,是发展渔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情节严重的,有些地方对水产品资源的保护重视不够、方法捕捞水产品。“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利用法律武器惩治非法捕捞行为是十分重要的、拘役;非法捕捞水产品、越冬场。“情节严重”主要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管制或者罚金。水产品资源是重要的自然环境资源之一、电鱼、拘役,规定禁止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虾,致使我国的水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加强对水产品资源的保护管理,造成有的鱼类形不成汛期,即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管制或者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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