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经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2、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以及房屋数量、结构、质量、补偿金额;
4、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实施房屋拆迁工作委托书;
5、当事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管人的代管证明;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文本及公证申请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律师解析 拆迁安置诉讼需要准备材料及证据有: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行政诉讼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法院立案; 2、审理前准备: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向原告送达收到的答辩状副本;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地点; 3、开庭审理: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4、当庭判决或择日宣判,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文书。
律师解析 材料: 1、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经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2、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以及房屋数量、结构、质量、补偿金额; 4、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实施房屋拆迁工作委托书; 5、当事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管人的代管证明;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文本及公证申请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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