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托运人存在重大错过应依法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还是需要负一部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只是一种证据,它只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据。当事人最终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还要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王某作为长期从事承运业务的人员,应当对运输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在车辆装载5吨已经超载的情况下,对原告李某提出的超载的行为应予拒绝,最终其虽然口头不同意,但以行为默许了原告的加重超载的行为,为车辆埋下严重安全隐患。作为伤者的原告,在明知车辆已经超载的情况下,还在不断增加重量,且在被告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还不断重复“没事,出了事我负责!”这种类似保证性质的话语回应被告,并执意让三名棒棒一同坐在驾驶室,导致车辆在人员和货物上均严重超载,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其委托运输并协助超载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是导致原告在运输过程中车翻受伤的原因力之一。因此,原告李某自身存在重大错过,应依法减轻被告王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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